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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9 11:05:49 作者:haiwo 点击:310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有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宁工信规发〔2022〕4号)规定,为加强我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组织开展自治区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

(五)已公告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已认定且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审核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三类企业不再参与本次评价。

二、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评。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下称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线上填报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二)县级初审。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培育平台提交初审意见。

(三)市级复审。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并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在培育平台提交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报送。

(四)区级公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企业的自评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自治区2023年度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本次申请评价时间紧、标准高,请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政策研究,加大政策宣贯解读力度,确保辖区内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对辖区内企业咨询问题进行答疑(联系方式见附件4)。

(二)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申请认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须先申请公告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请各市、县(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确保企业附件资料上传完整(无上传附件资料或上传不全者不予通过),在线审核时要注明企业通过条件。并请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务必于2023年11月9日(星期四)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报送我厅。

联系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

0951-6363644


附件:1.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流程图

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市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5.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6.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7.佐证资料清单(供参考)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1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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